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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都运输有限公司(Mondo Carriers Ltd)诉中国土产畜产(11)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关于蒙都公司对土畜产公司提出反诉。(1)  蒙都公司称土畜产公司不合理停止卸货,应赔偿蒙都公司的船舶额外停泊费、停止卸货10天的营运收入、申请法院强制卸货的申请费、检验费的损失及费用110,084.87美元及利息。但不合理停止卸货的责任,应是比合同约定多出的时间的责任。由于本案租船合同约定卸货率为每 3000吨,每晴天工作日24小时连续计算,本案货物共51064.887吨,即卸货时间应是17天。本案货物的始卸货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5日为5天,同年5月6日开始停止卸货日—同年5月19日全部货物卸毕日,共13天,合计18天,且同年5月14日,仅尚余2600吨货物未卸,蒙都公司要求以停止卸货的全部时间计算额外的费用和将可收取的营运收入,依据不够充分。(2)、申请扣押“帕默斯”轮错误,赔偿蒙都公司1998年5月21日至29日的停航营运收入、被扣押期间港口费用、出具担保函手续费、扣押执行费的损失 68,065.23美元及利息问题。基于土畜产公司的本诉无法律依据,土畜产公司申请扣押“帕默斯”轮因而错误,根据COOPERSANDLYBRAND会计师对蒙都公司1997年1月 1 日——1997年6月28日、1997年6月29 ——1997年10月 31日、1998年1月1 日——1998年1月18日三个航次的平均每天的营运收入为5863美元,计得蒙都公司被扣船9天期间的营运损失是52767美元,蒙都公司支付给原审法院的扣船执行费(含看船费)8000美元,土畜产公司均应予赔偿。(3)、赔偿蒙都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问题。双方当事人末约定因本案纠纷所产生律师费的承担事宜,且我国法律尚未规定过错方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4)、撤销并退回蒙都公司提供的担保函问题。1998年5月 28日蒙都公司通过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了160万美元的担保使严欲P瞻+斯卧轮的扣押得以解除,现由于土畜产公司申请扣船错误,该担保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蒙都公司上诉有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6条、第48条、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96条、第15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驳回土畜产公司对蒙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土畜产公司赔偿蒙都公司被扣船期间的营运损失 52767美元、蒙都公司支付的扣船执行费共6076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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