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上诉人):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简称饲料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公司(Chinese-Tanzanian Joint Shipping Company)(简称海运公司)

  1997年11月24日,饲料公司(作为买方)与SRUNTONG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卖方)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约12,000吨散装的印度产浸出烘干黄色片状豆粕,约定价格为每吨284美元,货款总额为3,408,000美元等。

  1998年2月12日,海运公司所有的“鲁伏”轮在印度贝迪港装载了上述合同下的货物。海运公司的代理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指示提单,提单记载:装船货物为11,411吨印度产浸出烘干黄色片状豆粕(Indian toasted soyabean extraction yellow flakes),散装,清洁装船(clean on board)。

  上述买卖双方共同商定的检验人SGS印度有限公司在装货港检验了上述货物,所出具的质量和重量证书分别记载:货物粗蛋白质含量为46.94%,比合同规定的少1.06%,属于合同规定允许缺少的范围,其他成分的含量均符合合同规定:“鲁伏”轮所载货物重11,411吨。

  饲料公司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了货款,取得了上述全套正本提单。按照饲料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和货物保险费计算,上述提单项下货物的实际价值(CIF价)为每吨2,339.54元人民币。

  1998年3月4日至17日,“鲁伏”轮抵达卸货港黄埔港进行卸货。卸货期间,饲料公司发现货物有品质问题,遂于3月13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当日裁定准许其证据保全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就装船时的货物颜色情况向“鲁伏”轮船长进行询问时,船长回答:“现在是什么颜色,当时就是什么颜色,有的是黄的,有的差点,他们说是红色,发红了”。

  在卸货过程中,饲料公司委托广东商检对上述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440112/98AY000057检验证书,证书记载:品名为印度黄豆粕,检验结果:黄色6,025.110公吨;褐色1,309.26公吨;黄色与褐色混杂3,616.935公吨。意见:鉴于上述部分货物呈褐色,在卸货时已发现,广东商检认为,属原发货业已存在;货物之颜色与合同规定不符,影响货物销售。饲料公司还委托广东商检检验了货物重量,重量检验证书载明:在黄埔港将货物卸到码头仓库之后,用标准称测量所卸货物重量,货物重量短少384.540吨。

  在卸货过程中,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委托广东商检对上述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检验结论为:本案货物变色主要归因于货物在装船前本身的质量和状况,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而导致货物的颜色在船舶运输期间发生或多或少的加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