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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诉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2)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不是涉案合同,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6予以确认。对证据3,认为①两份证书内容自相矛盾。一份称涉案机床系瑞士制造,另一份称系美国制造;②3216/J990439-1证书称涉案机床于1999年9月底已抵达美国,而太仓商检是于1999年9月25日出具同意涉案机床运往美国修理证明。可见,1999年9月底涉案机床尚未运出,该证据内容不真实;③涉案机床运抵原告厂区后,太仓商检曾出具一份机床完好无损的鉴定证书,后据称该证书被太仓商检收回,并于1999年5月29日出具了3216/J990439证书,故有理由认为太仓商检出具的3216/J990439-1证书提及的机床损坏系原告本身原因所致。④鉴定书称经询问有关机构及厂家得知国内无同类高速冲床的修理厂及有关修理费调查一节均无相关证据及原始凭证作为附件,故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予以否定;⑤太仓商检在鉴定证书中认定涉案机床使用年限为20年,认定经修理后增值10%,以及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修理费40余万美元、原告承担11余万美元,均无相应的依据。对证据4,认为太仓商检无权决定机床运往美国修理,因此该证明是无效的。对证据5,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8、9,未经公证认证,不予认可。对证据10,其中的原件,形式上予以认可。

  两被告当庭提交证据如下:1、太仓货运、江苏货运营业执照。2、盖有原告公司公章的空白纸二张。3、上海航联报关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4、崇明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上海服务部营业执照。5、发票5张。6、太仓商检、原告律师调查材料。7、周立刚等三人出具的备忘录。8、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就本案以公路运输纠纷为由立案的材料、2000年1月26日庭审笔录及(1999)苏经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9、原告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10、上海市机电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其资质材料。11、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说明。12、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及进口货物出库单。13、上海国泰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14、上海海关驻外高桥港区办事处提供的原告出运及回运涉案机床时向海关申请的货物报关单、美国修理厂总经理考夫曼先生出具的函。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认为被告具有经营货代及相关运输服务的资质。对证据2,认为被告无法举证二张盖有原告公章的纸是原告提供的。对证据3、4、6、7,证据形式予以认可。对证据5,除1999年2月12日以原告为客户名的发票未核对原件外,其他无异议。对证据6,所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8、9,认为对本案无证明效力。对证据10,认为证明效力不足。对证据11,认为报关委托书是复印件,故不予认可。对证据12、13,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4,认为美国修理厂考夫曼先生的函未经公证认证,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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