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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威实业有限公司诉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4)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2.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总体上仍属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但又与一般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同。在原告委托被告将货物从卡拉奇运回国内之前,还有一般海上货运合同不曾具有的退货这一前提,因而在适用法律上即存在其特殊性。这就是说,对其法律的适用,不能机械地适用海商法,尤其是当海商法对此没有规定的时候,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事实上,海商法仅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出规定,而未对有关出口退货等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有特别法的适用特别法,没有特别法或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民法。基此缘由,本案适用民法通则是正确的。

  3.关于授权卡拉奇船代的法律性质问题。不可否认,因退货需要和经被告指令,原告特别授权卡拉奇船代办理退货。然而,这种授权,产生的是原告与卡拉奇船代的代理法律关系还是与被告的代理法律关系?回答当应是后者而非前者。这是因为,从代理法律关系上说,原告仅与被告发生代理关系,被告接受原告委托系包括退货和运输等内容的总委托。授权卡拉奇船代办理退货,一方面是出于退货工作的需要,即卡拉奇船代办理退货需要原告授权予资格,否则其办理退货则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则出于被告的指令,即为了函件传真的方便准确,被告指令原告这样作。因而原告对卡拉奇船代办理退货的授权,仅仅是其办理退货的一种资格,而非与被告委托代理关系之外重新建立委托退货运输合同关系。事实上,卡拉奇船代仅对被告负责,而非对原告负责,因而其办理退货仅是被告总代理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新的代理关系。

  4.关于被告未履行代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换句话说,被告未履行代理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哪些损失?客观事实表明,原告货物尚存卡拉奇仓库而并未灭失,但这能否说原告没有损失?不能。这是因为,货物虽然尚存,但原告不能在国内取得该货物以实现其利益。也就是说,若被告履行其代理义务,按照正常程序,原告即能在国内取得该批货物,实现其对货物的实际拥有利益。然而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致使原告产生与上述利益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因而尽管其货物尚存,仍应看作是原告之损失。事实上,原告之损失包括货物价款损失及其货款利息损失。但能否单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呢?回答是否定的。因原告若要在境内取得该批货物,尚需支出必要的退货手续费及运输等费用,这笔费用在没有其他依据可供计算的情况下,以被告所报费用价格较为公允。也就是说,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之数额,应为货物价款总额及其利息减去代理费用之差额。与此同时,法院又将原告在卡拉奇仓库存放的该批货物判给被告,这对原、被告来说,可说是相当公平和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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