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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2)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外运总公司于1990年12月22日向青岛海事法院对两被告提起诉讼,诉称:齐鲁石化公司和上海化工公司未按照《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同时违反了提单条款第五条“包装及标志,在装运前,托运人应妥善包装及准确清楚地标志货物……”,和第二十三条“托运人装箱(1)若集装箱并非承运人来填装、装箱或积载,则承运人对集装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任何灭失或费用,托运人应予赔偿,只要这些灭失、损害或费用的产生由于(a)集装箱填装、装箱或积载的疏忽……”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齐鲁石化公司和上海化工公司共同分担原告外运总公司因积载于“德克萨斯星”轮的危险货物环氧氯丙烷和乐果泄漏而产生的损失635139.98元人民币、47300新加坡元和617560美元及利息。

  被告齐鲁石化公司辩称:出口的环氧氯丙烷无论从货物的品质,还是从货物的包装上,均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并经商品检验局和有关主管机关检验,符合有关规定,取得了全套出口合格证书。另外,环氧氯丙烷的渗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因货物在装运前取得了整套必备的合法单证,装船后又分别取得了外运总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齐鲁石化公司作为托运人已经完满地覆行了自己的义务,从仓库交货开始,风险和责任已由托运人转移至承运人。外运总公司作为承运人,其主要责任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应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载下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未能做到克尽职责,此间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都应由承运人承担;除非承运人能够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托运人的责任。

  被告上海化工公司辩称:上海化工公司经营乐果多年,所使用的包装均按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要求,装运前由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证明一检验合格检定单,说明包装是完好的,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另外,外运总公司积载不当,将乐果与环氧氯丙烷、花生仁、粉丝等货物混装,在航行途中不进行良好通风,致使舱内气体浓度增大,违反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过失责任。

  「审判」

  青岛海事法院在受理本案后,针对各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一步查明:齐鲁石化公司按照与买方国际化工贸易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对包装的规定,用新镀锌铁桶包装,每桶净重二百公斤。用来包装环氧氯丙烷的铁桶,由山东临淄制桶厂加工制作,该厂在加工这批铁桶时,采用日本进口的全新镀锌铁板。产品出厂前,全部经过质量检验,然后交付使用。1989年10月,山东省商品检验局对该厂铁桶进行了跌落实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和堆码试验等,鉴定结论是“按《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样品进行性能测试的结果表明,该包装容器符合Ⅱ类包装的要求。”这些铁桶,全部存放在齐鲁石化公司储运厂的液体车间,在每批环氧氯丙烷装桶之前,车间对桶厂运来的空桶又做了一次检验,主要是查看外观,检验小盖是否拧紧。然后,才向桶内装环氧氯丙烷。装桶完毕后,用压力为4公斤的风动搬手拧紧大盖。尔后,再由工人用搬手逐一检查一遍大、小盖。环氧氯丙烷装桶后,由淄博市商品检验局派员到液体车间仓库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使用鉴定合格单,鉴定结论是“上述危险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经抽样鉴定,其适用性及使用方法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集装箱为20英尺,每个集装箱中以4桶为一横排,10桶为一竖排,分上下两层共装80桶,两层间有衬垫。装箱时,山东省和淄博市商检局对货桶又进行了查看,对不合格的货桶予以更换,并出具了《装箱检验报告》,说明货物系用新铁桶盛装,货层间用纤维板衬垫,而且箱内货桶紧固,积载情况良好。青岛港务监督培训合格的监装员也在现场进行监装,并签发了《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该书证明:所有包件都已经过外观破损检查,装入箱内的包件均系完好,包件装箱正确,补垫加固合理,集装箱及包件外表均已正确地进行了标记和标志。装箱是在齐鲁石化公司的仓库进行的,并就地铅封。山东省外运公司作为齐鲁石化公司的货运代理,用其车队将集装箱拉离仓库,交予承运人,所有出口所必需的合法单据也随之交到承运人手中。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合格鉴定单》表明:上海化工公司出口乐果原粉所使用的包装螺丝紧固大口缩口铁桶经抽样鉴定,其适用性和使用方法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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