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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闸西第二船舶修理厂诉海口南海青年(2)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一、被告支付尚久原告船舶修理正帐工程款计人民币6万元,原告支付被告退帐工程款计人民币40402.38元,二项折抵,被告应支付原告船舶修理正帐工程款计人民币19597.6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船舶修理加帐工程款计人民币62631元。

  三、上述款项利息损失计人民币3704.4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852.20元。

  四、鉴定费计人民币2580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290元。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加倍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310元,被告承担2336.5元,原告承担2973.5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服判。

  「评析」

  船舶是由骨架、甲板等船体和主机、辅机等机械以及锚、链等设备组成的合成物,建造和修理均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船舶的修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修理工程单以外需要修理的项目,或者修理工程单列明而实际不必修理的项目,即加帐项目或者退帐项目。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加帐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均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加帐工程的处理”条款处理加帐工程及比照该条款处理退帐工程,导致双方在加帐项目是否成立及加帐、退帐项目的价格上各执一词,最终酿成纠纷。因此,正确认定加帐项目和加帐、退帐项目的价格,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由于认定加帐项目及加帐、退帐项目的价格涉及造船、修船的许多专门技术知识,受案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的规定,将其分别交给船检局和船厂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鉴定结论具有专门性、科学性的特点,作为一种证据,它更有权威性的特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原则上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上述精神,依法认定鉴定合法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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