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福船务公司诉非承租人的收货人增城商贸公司(5)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3.关于收货人对装货港滞期费的义务。原告的另一请求项目是装货港滞期费。对于含有并入条款的提单,收货人是否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装货港滞期费的义务,曾经有过争议。其实,根据我国海商法,这一问题应该是十分明确的。表面上,提单含有并入条款,提单持有人应受租船合同的约束,承担向承运人支付滞期费的义务。这对于卸货港滞期费而言是正确的。但对于装货港滞期费则不然,因为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装货港滞期费有特别的规定:“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本案提单没有明确载明装货港滞期费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该项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