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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诉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海上雾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被告: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住所福州市杨桥中路199号杨桥新村32座6层。

  1994年5月1日0035时,原告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大庆416”轮船位于北纬26°19′09″、东经120°39′01″,航向210°,航速约9.6节;海面西南风5—6级,中浪,能见度小于1海里。原告船雷达观测发现被告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所属“明隆”轮位于其船前方,在被告船右前方还有一不知名的北上“A”小船。原告用VHF16频道与“A”小船联系商定右舷会让,并向左转向。5月1日0015时,被告船GPS卫导仪船位于北纬26°05′08″、东经120°27′0″,航向030°,其雷达观测到船艏正前方至右舷60°范围有四个目标回波(12海里档量程)。被告船船长经雷达观测,判断其船艏正前方及右舷10°左右两船均为南下船,航向约210°左右,形成对遇局面;被告船右舷约20°的回波为“A”小船,向北航行。被告船用VHF16频道与正前方约7海里的“扬子江6号”轮取得联系,双方同意左舷会让。0025时,位于“扬子江6号”轮左舷横距约1.2海里的“大庆416”轮在“明隆”轮右舷约12°,距离4海里,此时位于被告船右舷约15°距离1海里的“A”小船回波舷角减小,被告船右转向,改航向为60°,0038时继续右转至航向93°。0043时被告船发现原告船方位变化甚小,距离减小,认为碰撞危险不可避免,0044时采取右满舵,船艏向转到128°。当原告船雷达观测到被告船回波已接近其右舷正横,仍继续以大于90°的夹角逼近时,立即左满舵。约0045时,两船发生碰撞,原告船船艏与被告船舯楼相撞,随后被告船船艉与原告船舯楼再次相撞。碰撞后,双方均作碰撞现场察看确认书,并由双方船长签字,双方对确认书均无异议。后原告通过中国船级社对其碰撞损坏进行损坏检验,并对损坏修理项目进行估价,总修理费为人民币368000元,另该油轮进厂前洗舱费用人民币193361.69元。被告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青岛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委托PICC福建分公司国际保险部船舶科申请船师,对其船舶碰撞损坏进行检验,经审核,修理费用为人民币539931元。

  原告南京长江油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称:1994年4月26日,其所属“大庆416号”轮满载5000吨航空煤油,从安徽铜陵驶往深圳。4月30日2330时,其船位于北纬26°19′09″、东经120°39′01″,此时西南风5—6级,中浪,航速约9.6节,雾航,号灯开启正常,并按章鸣放雾号。5月1日0035时船位北纬26°11′、东经120°33′08″。雷达观察发现被告所属“明隆”轮位于我船右前方,且被告船右前方有一不知名的北上“A”小船。我船先后与“A”小船及被告船取得联系,商定右舷会让。稍后被告船雷达回波接近我船右正横并逐渐逼近,我船立即呼叫被告船,声明我船为南下船,航向210°,视线不良不能过于靠近。被告船回答其航向为120°,要求我船右转。当时两船已十分逼近,我船向右转向已不可能,被告船仍继续以大于90°的夹角逼近我船,我船立即左满舵,双停车,约0045时被告船舯楼碰撞我船船艏,随后其船艉又横扫我船舯楼。我们认为,此次碰撞事故的发生,责任主要在于被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船船体损失、营运损失等共计107536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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