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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煌”轮与“星湖”轮船舶碰撞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提要:“华煌”轮在进港航行中未使用安全航速和保持正规了望,在采取措施避免与他船碰撞时没有充分估计与“星湖”轮间的安全距离,以至两轮碰撞,应负主要责任。“星湖”轮逆水航行出港,高速航行,未保持正规了望,紧迫局面形成后未能采取正确措施避免碰撞,负次要责任。“星湖”轮受损后未能选择适当的船厂维修,费用过高,应以船检部门的估价为准,超出部分不予认定。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港澳航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

  1994年10月13日,被告所属“华煌”轮从海口港装罗纹钢594 吨开往广州港海沁沙码头,15日晚航至赤沙水道,中速前进,航速6.5节,时值涨潮,顺水航行。原告所属“星湖”轮于15日2100时从广州港洲头咀载客152 人出港开往香港。

  “星湖”轮为钢质客船,船长93.30米,宽15.50米,深5.50米,总吨位4,158吨,净吨位1,247吨,核定载客人数963人,船长、驾驶员、 轮机员均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华煌”轮为钢质货船,船长48.25米,宽8.53 米,深4.15米,总吨位299吨,净吨位168吨,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均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2214时,“星湖”轮过海心岗水道55#浮,2254时航至50#浮,前进二,航速约11节,稍后发现前方相距约1海里的“华煌”轮顺航道进港,并见到其红光舷灯和白光桅灯,“星湖”轮即鸣放汽笛一短声及闪红光会船灯,“华煌”轮也闪红光会船灯回答,双方约定靠航道右侧航行,左舷会船。“华煌”轮继续以中速进港。其时,店艚洲1# - 7# 系船浮筒有几艘大船系泊装卸。2257时,当两船相距400多米时,“华煌”轮突然发现在5# - 6#浮筒系泊装卸的大船后面有一艘小机动船窜出航道,距“华煌”轮船艏右前方约20米。“ 华煌”轮见状,立即停车、倒车、鸣笛,并向左转向避让。“星湖”轮看见“华煌”轮动态有变,随即发出警告信号,用照明灯照射对方,并减速前进一、停车、后退一。但由于“华煌”轮为避让小机动船,船头进入了航道左侧,双方虽然采取了避让措施,仍无法避免碰撞。2258时,“华煌”轮船艏与“星湖”轮左舷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星湖”轮左舷前部吃水线上部破裂凹陷长度约7米,“华煌”轮艏尖部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检查确认无人员伤亡,船体损坏部位均在吃水线以上,双方船长签认了事故记录,两船即各自续航目的港。“星湖”轮抵香港后,进远洋维修厂对损坏部位进行了临时性修理,修理费港币72,000元。10月19日,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验船师程文忠对停泊在广州港洲头咀码头的“星湖”轮作了海损检验,估算海损修理费为人民币201,000元,修理期限约需15 个工作日。11月30日至12月14日,“星湖”轮进香港友联船厂定期修船期间对受损部位作永久性修理,该部份修理费港币380,630元。 “星湖”轮两次修理事先均未征求被告的意见。“华煌”轮事故后在汕头市吉祥船舶修配厂修理受损部位,修理费人民币167,029.92元,经船检部门审核认为修理费用基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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