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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渔业公司申请诉讼前扣押香港嘉陵有限(2)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评析」诉讼前扣押船舶作为海事请求权保全的一种形式,被广泛应用于海事争议处理之前,以使被申请人为今后的海事争议处理提供财产保证。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月31日《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了可申请诉讼前扣押船舶的20种海事请求权,同时又对可供扣押船舶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二是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扣押时与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也可以申请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现时所拥有的其他船舶。就本案而言,船舶碰撞产生的海事请求权,在20种可申请诉讼前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权范围之内。但按照可供扣押船舶的两个条件,如果扣押当事船舶“雅诗”轮,被申请人似乎只能是“雅诗”轮的船舶所有人巴拿马雅诗船务有限公司;如果以当事船舶“雅诗”轮的现时经营人香港嘉陵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似乎只能扣押其现时经营的其他船舶,而不应是当事船舶“雅诗”轮。那么,上海海事法院以“雅诗”轮的现时经营人为被申请人,对当事船舶“雅诗”轮实施扣押,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呢?关键是对上述规定如何理解。首先,对申请诉讼前扣押发生该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应当具备的第一个条件,即“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规定中所指的“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不能作机械的和狭义的理解。根据1952年5月10日《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第三条第4款规定,在光船租赁下,“承租人而非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对与船有关的海事请求负责”,这个规定“应适用于登记船舶所有人以外的人须对与该船有关的海事请求负责的任何案件”。因此,当事船舶的现时经营人,无论是以光船承租人的名义还是以船舶的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现时经营,对第三人来说,它就是“善意的主人”或“二船东”,对船舶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就完全应由它来承担。所以,当事船舶的现时经营人可以是诉前扣船的被申请人。其次,从规定的第二个条件来看,既然“可以申请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现时拥有的其他船舶”,那么,扣押属船舶所有人所有、经营人现时经营或承租人承租的当事船舶就更在其意之中了。因此,当事船舶的现时经营人是可以作为诉前扣船的被申请人的。最后,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案被申请人香港嘉陵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的扣船和责令其提供担保的裁定书后,并未就其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反而及时依裁定向法院提供了法院认可的充分担保,这说明其对当事船舶拥有对外主张权利和承担责任义务的资格。综上所述,本案香港嘉陵有限公司以当事船舶的现时经营人的身份作为被申请人,并无不当。上海海事法院在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并释放了被扣押船舶后,对案外人巴拿马雅诗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接受,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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