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房地产法案例 >
“桂雅园别墅”预售和转预售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一、一审诉辩理由及事实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海南爱地实业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爱地公司)诉海南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联公司)、第三人琼山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公司)房屋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爱地公司)诉称: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琼山县城东门外“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总价款为人民币  17,325,900元。合同约定了原告交付房款的时间及被告交付别墅的时间,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六次向被告支付了前三期款项。余下总款的40%。在被告交房及办完房产手续后支付。交房期限过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回函表示随时可以交房,但至今未能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l、诉请判令被告交付桂雅园别墅小区;2、判令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第三人也未作书面答辩。

    一审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被告出售位于琼山县府城镇东门外的十一幢桂雅园新村别墅。总建筑面积  约为499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l,888.8元,总计9,428,889.6元。合同订立后,第三人应被告要求,又签订了一份假联营建房合同。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琼山县府城镇东门外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总面积约为502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3,450元;总计价款17,325,900元,分四期付清,交房期限为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合同订立后,原告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五月二十六日期间,分五次共计付给被告购房款10,395,540元。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六日,工程经琼山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建委等部门验收合格。第三人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五日间,多次书面通知被告支付余款及协商交房事宜。原告与被告在此期间也曾多次以函付或当面交涉交房问题。因工程质量,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以被告不能按期交房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损失。另外,第三人在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时尚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报建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工程还未动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