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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雅园别墅”预售和转预售合同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四、二审处理及理由

    二审认为,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坚联公司与爱地公司实施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商品房预售和转预售的行为。琼山公司在与坚联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筑许可证,别墅工程尚未动工,本不具备商品房的预售条件,但鉴于合同签订后,规划、报建手续已经完善,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并无争议,且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可酌情认定合同有效。坚联公司在依约付给琼山公司购房定金和第一期购房款后,将所预购房屋转售给爱地公司,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应认定有  效。在两个《房屋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坚联公司、爱地公司已分别将房屋交付前应付的购房款付给了卖方,虽然存在爱地公司迟延交付的情况,但相互间并不因此发生争议,后因别墅工程验收后实际存在的质量遗留问题没有解决,致使房屋逾期不能交付,造成爱地公司较大经济损失,坚联公司对此应负主要责任,琼山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三方为了解决争端在本院主持下达成的解除合同后按实际给付价款取得相应房屋,以及由坚联公司退还240万元以弥补爱地公司损失的协议,符合互利公平原则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照准。至于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的解决,应由琼山公司和坚联公司共同负责;鉴于坚联公司同意退款240万元时已将其应承担的这一责任包含在内,故可不再承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欠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不得销海南中级法院(重993)海南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坚联公司与爱地公司分别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予以解除。三、爱地公司补足758,339.62后,取得桂雅园新村别墅小区别墅八栋,其余别墅为琼山公司所有。四、坚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240万元从中扣出758,339.62元付给琼山公司作为 爱地公司履行第三项判决的款项后,余款支付爱地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总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罚息。五、琼山公司向爱地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人民币五万元(从第四项判决所得款中扣划),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解决排水问题。房屋质量的其他遗留问题由爱地公司自行解决。六、本判决书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内,由琼山公司直接与爱地公司办理上述几幢别墅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上诉案件受理费由琼山公司、坚联公司、爱地公司各承担40,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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