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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雅园别墅”预售和转预售合同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琼山公司以每平方米1,888.8元的价格将其位于琼山市府城镇东门外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卖给坚联公司,别墅总面积为4992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942万元。并约定如无不可抗力因素,琼山公司应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底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坚联公司即依合同约定向琼山公司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后又于七月二十四日依约支付第一期购房款人民币400万元。截止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坚联公司共付琼山公司购房款人民币620万元。该别墅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由琼山县计委颁发“批建通知书”,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由琼山县建委颁发“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安装工程报建审批通知书”,一九九二年八月五日动工兴建。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坚联公司与爱地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坚联公司以3450元/平方米(总价款17,325,900元)将上述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出售给爱地公司。双方还就分期付款的期限和一九九三年六月底交付房屋,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爱地公司依约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坚联公哥交付定金:50万元。之后又分四次继续付款,至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爱地公司共付给坚联公司购10,395,540元(包括定金50万元),至此,房屋交付前应付的购房款(占总价款的60%)已全部付清。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六日,经有关部门和琼山公司、坚联公司对该十一幢别墅进行质检,认为质量合格,同意交付使用。此后,琼山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间三次通知坚联公司继续付款和交接房屋,坚联公司也于同年八月三十二日至十月十八日四次向爱地公司发出同样通知。在此期间,爱地公司与坚联公司曾于九月六日和九月十四日共同对该别墅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验收,一致认为十一幢别墅在整体上和单体上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修建。爱地公司因而认为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拒绝给坚联公司交付余款。坚联公司也未向琼山公司付款,致使房屋一直没有交接。爱地公司便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以坚联公司未依约定交付房屋,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理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坚联公司交付房屋,并按购房总价款支付违约金。

    该案在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召集爱地、坚联、琼山三家公司一起对该别墅质量进行抽检,认为别墅总体工程质量合格,但仍存在排水不畅、供水困难,以及部分门窗安装不合格等诸多遗留问题必须解决。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同意解除相互之间形成的两个合同,由坚联公司从转卖桂雅园别墅实得差价款中退给爱地公司240万元,爱地公司再付购款758,339.62元,取得该别墅区东边A型六栋、B型二栋别墅,其余别墅归琼山公司所有。但在解决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上,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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