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2)
www.110.com 2010-07-23 17:04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而且符合保护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需要。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他们会善意地相信公司登记材料的显示投资人为出资人,则确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会损害这些善意股东的合理信赖。本案尚某虽然参与了实际经营,但从未主张过股东权利,所以不能认定尚某的股东身份。
《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与张甲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是神舟公司,尚某不是神舟公司的股东,不能作为股东行使公司清算权利。因此其与本案欠款没有任何法律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对于本案依法应予以驳回。
在我国现阶段,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权利,但其和承接其财产的显名出资人之间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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