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公司法案例 >
出资万元当股东 未办手续一场空
www.110.com 2010-07-23 17:04

刘某稀里糊涂的交给一家公司几万元钱,要求入股当股东,不懂入股程序的他原以为可以有所收获。可几年后,该家公司濒临破产时,却发现自己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于是,他只得走上法庭讨说法。5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帮当事人讨回了所谓的入股股金及利息。

  4年前,沛县沛城镇居民刘某认识了该县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交谈中得知他们的公司办的很红火,需要吸收更多的股金。刘某家中有些闲钱,便拿出几万元交给了这名负责人,和其他几位股东见了个面,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该公司向刘某出具了写有“此款系股金”的收条,但没有到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而后,刘某以为自己已经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便放心的在家做起了发财美梦。

  可几年后,该公司因种种原故歇业,刘某得知情况后找到公司,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而这家公司则认为,刘某和其他几人一样,已是公司事实上的股东,不能在清算前就要求分配公司财产。无奈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仅要有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同时还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最重要的条件是还须各股东共同签署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而被告既没有各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且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原告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原告的股东资格并未得到确认,原告非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公司应退还原告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事后,本想出资作股东的刘某后悔地说:“在经济交往中,还真得多学点法律知识,否则一不小心就会吃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