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公司法案例 >
撤资纠纷案--主管和管辖权异议(4)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如果不解决一方出资人要求解散公司的问题,会严重损害该出资人的利益。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该方股东处于弱小地位,无法左右公司的经营,投入的资产收不回来,也转让不出去,使这部分资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发挥其效益。不利于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使命。《公司法》虽没有规定公司可因人民法院的裁决而解散,但也没有禁止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解散进行裁决。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法院裁决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可见,在某些情况下,只有法院认定并主持公司解散事宜,才能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于当事人不能自己处理,其他部门也不能解决的纠纷应该受理,也有权受理。

    二、关于本案的案由

    本案的案由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原琼山法院立案时将案由定为“投资协议纠纷”,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定为“联营合同纠纷”,合议庭评议时认为上述两个案由均不能概括案件的实质全貌,拟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撤资纠纷”。案由应当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的性质和概貌。本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为项目选址发生变化、其他两股东未足额缴纳和未缴纳应认缴的出资额。同时该项目已被撤销,而要求解散公司、清算财产、撤回出资并赔偿损失的案件。从本案当事人根本性分歧及原告的最终目的看,是请求解散公司、退回出资、赔偿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将案由定为“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纠纷”较妥。

    三、本案诉讼主体地位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该类案件在立案审查及审理中涉及到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即什么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请求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作为被告?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与公司无关的人一般不会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即使认为公司从事违法行为,应被撤销,也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如向法院提起,法院不应受理。公司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偿付其债务,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公司破产,不能要求解散公司。公司本身是由公司股东发起成立的,只有从事营业范围内业务的权利能力,没有决定公司存续还是解散的权利能力。所以,具有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资格的人只能是公司的股东。是否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讼?对股东的资格进行进一步的限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如果因占公司股份极少的股东的请求而使公司进入解散程序,会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都规定诉讼只能由股份占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起,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因此,要求解散公司的原告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时,认缴资本占公司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被告应是不同意解散公司的其他股东,被解散公司不能列为被告。本案中,农业公司、商地公司、福利房地产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海南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三方股东约定:农业公司出资500万元,商地公司出资4500万元、福利房地产公司出资500万元。公司成立后,农业公司实际认缴200万元,商地公司认缴800万元,福利房地产公司分文未缴。故农业公司实缴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1/5.农业公司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应为不同意公司解散的股东商地公司和福利房地产公司。被申请解散的海南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不能作为被告。四、本案的实体处理(一)股东必须有合法的解散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退回出资的诉讼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公司依法设立后,出资人对其他出资人及社会负有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股东不能无故要求解散公司,收回出资。起诉解散公司必须有正当理由。对此,各国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理由是:“一、公司业务的执行遇到显著困难,使公司发生不可恢复的损害,或损害之虞时;二、公司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显著失当,而危及公司的存在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必须有以下理由之一: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对公司解散事由作了规定,如果股东以这些事由出现为由要求解散公司,应予许可。第二,合同约定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第三,影响公司生存的重大违约事由出现。如果公司是依联营合同成立的,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当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并影响公司的生存时,受损害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其后果必然是解散公司。第四,影响公司生存的重大侵权事由出现。当股东——方利用其资金或地域或其他方面的优势操纵公司行为,侵吞公司财产,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影响公司的生存发展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解散公司,收回出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