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祖坟被损毁后,许先生为索求赔偿,将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旅游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旅游公司赔偿许先生1.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6 年3月,旅游公司在对租赁的林场进行旅游建设开发过程中,将葬有许先生祖父母、父母及祖先“名堂”的三个坟墓损毁。同年4月1日,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告知许先生坟墓被毁的事宜。次日,许先生就该事与旅游公司进行交涉,派出所也到现场。此后,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对该事进行调解,终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差异大而未能达成协议。
后许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将涉诉的3个墓穴进行迁移,旅游公司赔偿迁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旅游公司辩称,公司在承租土地施工范围内并未发现有坟头,亦不存在将许先生祖坟中棺木挖出,遗弃尸骨的事实。即使许先生家的祖坟确实设立在公司进行旅游开发的施工范围,亦应遵循原关于开展移风易俗平坟扩耕工作的意见,在1997年11月15日前就应将坟墓进行迁移或平毁。许先生起诉公司将其祖坟毁坏的事实不存在,故不同意许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许先生放弃迁移坟墓、给付迁坟费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旅游公司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确认旅游公司盖起的建筑物处原设有许先生家祖坟。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旅游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承租林场,在存有坟墓区域施工,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告事主迁坟,并支付相应费用。旅游公司在未通知许先生的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将许先生亲属的坟墓损毁,因该祖坟是许先生及亲友寄托感情、悼念已故亲属的客观载体,系属许先生具有的特殊财产。旅游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许先生的特殊财产,而且伤害了许先生对已故亲人的情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一审法院鉴于旅游公司已在许先生亲属墓穴上盖有建筑物,迁移坟墓已无法实现,支持许先生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正确,且酌定数额并无不当。旅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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