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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姐弟诉求继承大陆房产各得1/3(2)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中国法院网讯   李辉花了1.5万元从陈明处接手了一个书报亭,孰料报亭刚经营几个月就被城管以擅自设置违规为由勒令拆除。为此,李辉将陈明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明返还转让费。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李辉与陈明之间的合同,陈明返还1.3万元转让费。

    2006年2月28日,陈明将其自设在一交叉路口的书报亭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辉,转让时,陈明将相关报社发行部致各办事处、执法部门《关于协商设置报亭的函》(复印件)和其向城管部门交纳的垃圾处理费收据交给了李辉,陈明收款后给李辉出具了收条。

     李辉接手该报亭经营至6月5日时,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该报亭系擅自设置,违反了城市管理的规定为由,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限其在2006年6 月6日前自行拆除。李辉接到通知后,因不能继续经营,便多次找陈明协商,但未果。6月29日,李辉以陈明转让行为属欺诈为由,向辖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由陈明返还转让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辉购买被告陈明报亭的目的是为了经营。被告在转让报亭时将报社发行部的函及向城管部门交纳的垃圾处理费收据交给了原告,致使原告误以为被告转让的报亭具有合法经营的手续,而错误地作出了购买该报亭的意思表示,该误解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对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已实际经营使用了被告的报亭,并销售了部分书刊,故在退款时应予酌情减少。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辉与被告陈明于2006年2月28日签订的关于转让报亭的合同;原告李辉将报亭(小木屋、书刊、电话)返还被告陈明,被告陈明返还原告李辉转让费1.3万元。

    被告陈明接到判决后向徐州中院提出了上诉,称一审法院超出原告主张的理由而以重大误解作出裁决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明隐瞒了转让的报亭违规设立的实情,尽管这种隐瞒或许并非出于故意,但它直接导致了被上诉人李辉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由于该报亭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经营过程中被勒令拆除,导致被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了《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1)项之解除合同权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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