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3月15日,林朝之兄林立辉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3月24日,林朝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林朝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为林立辉提供法律帮助,委托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时止,委托费用4000元。签订协议后,林朝依约定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了4000元代理费,律师事务所亦指派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林立辉。2001年4月14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林立辉受贿金额 36000元。12月6日,林朝与律师事务所又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补充》,约定“本着委托辩护实际效果与代理费给付相结合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经被委托人出庭辩护,犯罪嫌疑人林立辉被判4年有期徒刑,委托人向被委托人增加给付代理费1.5万元,被判3年,一次给付3万元;被判2年,一次给付5万元;被判实刑1年给付8万元。二、如对林立辉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委托方一次性给付被委托方代理费10万元整;三、合同签定后,委托方应一次性向被委托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如辩护效果达到上述规定效果,给付不足部分由为委托方继续给付;如辩护效果未到部分,被委托方应将多收部分款向委托方返还。该补充协议订立后,林朝分两次给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50000元。律师事务所于12月7日、12月8日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林立辉,林立辉提出了所受贿钱款部分用于公务活动的事实,律师事务所对其提出的新事实向有关人员进行了核实。
2002年10月12日,法院判决林立辉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但鉴于案发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林立辉部分赃款用于公务以及林立辉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下达生效之后,该律师事务所开始向林朝催要依照补充协议约定应当给付的剩余的50000元。林朝没有给付。 2003年5月,林朝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律师事务所在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补充》时存在欺诈行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委托协议的补充》无效。审理中,林朝就律师事务所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林朝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委托协议补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的签订合同时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律师事务所为林朝提供法律服务,理应收取相应费用,这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律师作为被委托人,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帮助保护被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被委托人享受了律师的法律服务,使自身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或者免受不应有的侵害。双方就法律服务的几个问题进行了附条件的约定,完全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另外,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律师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国家提供的收费标准也明确规定只是供律师收费的参考。现实中,对于如何收费,如何提供法律服务,都是根据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约定。委托人认为律师收费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委托人提出被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协议补充》时,存在欺诈行为,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因此,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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