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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严重超载 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2003年3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李某负责将张某的木线条从徐州运至常州,数量不超过10吨,总运价1500元,运费装车即付,若超过10吨运费再另加。协议签订后,李某驾一装载量为5吨的汽车前往货物存放地装货,张某委托王某负责装车及押运,在装货时李某曾口头提出已超吨,王某许诺再加付200元运费,装车后王某随车一同前往常州,装车时张某未支付运费。当车行至宿迁境内因超载被当地交警扣留一夜,罚款200元。后又因车辆超载途中轮胎二次爆破,直至22日零时才到达常州。因迟到一天,又值半夜,王某与常州的接货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李某遂擅自将车开至无锡停车场,并电话通知张某到无锡处理此事。张某接到电话后连夜以1700元的价格租车赶往无锡协商处理。经中间人调解,张某同意支付李某运费1700元,并赔偿轮胎损失3000元。同时,张某向李某出具收货条一份,证明货物完好不缺少。付款后,张某另行租车将货物从无锡运回常州,花费搬运费200元、货物运输费1500元。事后张某感到这一单生意太窝囊,总“运费”高出原运价数倍,代价昂贵,遂向徐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8499元。

    审判

    原告诉称:托运的货物未超过合同约定的10吨,被告在运输途中车胎爆破是其运输中的风险,原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押运人员不同意去无锡,被告强行将车开到无锡,造成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是受到胁迫,被告应予返还。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货物严重超载,造成车辆损坏,到常州后因与原告无法联系才将车开到无锡。在无锡解决问题时,原告自愿支付被告1700元运费并赔偿损失3000元,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在将货物运往常州后,因张某的押运人与常州门市部人员无法取得联系,遂将车开往无锡,张某的押运人对此也未提异议。在无锡经中间人调解,张某同意给付李某运费1700元并赔偿李某轮胎损失3000元,并又向李某出具货物完好不缺少的收条,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并无不当。张某诉称给付4700元是受李某胁迫应属无效的理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另外,在张某向李某出具货物完好不缺少的收货条后,双方的运输合同应视为已履行完毕,其后的费用李某不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对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8499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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