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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南路街道办事处诉刘不姑等临建铺面地段管(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被告刘不姑答辩称:海口市文明二路简易铁皮屋铺面系我于1980年建造,并一直经营使用。1993年,原告称其要为我重建铁皮屋,骗我与其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告并未按约定重建铁皮屋。我们签订的虽是《租赁合同》,但原告却一直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所谓的租金。1995年7月,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振东街道办事处向我发出通知,称该路段已归其管理,要求我向其交纳管理费。1995年8月,我经营的铁皮屋铺面被火烧毁后,经报请第三人振东街道办事处批准,又建成现在的四间铁皮屋。因此海口市文明二路四间简易铁皮屋自始至终系我所建,按规定我只向有关部门交纳管理费,且从1995年10月至今,我一直向第三人交纳管理费,故我已没有义务向原告交纳管理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街道办事处述称:根据海口市振东区政府的规定,被告所建的四间铺面所在的海口市文明二路,从1995年7月1日起划归我办事处管理。同年8月8日,被告的铺面被火烧毁,被告向我办事处申请重建,并且向我们交纳占地费,我们收取占地费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原告现要求被告交纳租金是没有根据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在案。认为:原告海口市振东区和平南路街道办事处于1993年10月在海口市文明二路建造四间铁皮屋铺面的财产所有权属原告所有。199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刘不姑订立了《租赁合同》一份,将该四间铺面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1995年8月8日,被告因使用不当将四间简易铁皮屋铺面烧毁。其间,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重新划分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海口市文明二路划归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振东街道办事处管理,第三人要求被告向其交纳管理费,被告遂向第三人报请批准后于1995年10月重建了77平方米的四间简易铁皮屋铺面,故现由被告经营使用的四间铺面系被告所兴建,应由被告继续使用。由于原告所建造的四间铺面已被烧毁,被告已重建铺面,故原《租赁合同》已终止。原告以该铺面为其所建为由,要求被告交纳15000元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被告自1995年8月1日至8月8日仍使用原告铺面,故被告应向原告交纳铺面租金267元。由于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原告的四间铁皮屋铺面被烧毁,被告因此应赔偿铁皮屋建造费19638元给原告。从1995年7月1日起,海口市文明二路已划归第三人管理,故被告报经第三人批准后于1995年10月建成的四间简易铁皮屋铺面,由第三人实施行政管理,收取被告管理费,合理合法。基于原、被告订立的《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故原告收取被告的合同抵押金1000元应予退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5月6日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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