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经济合同法案例 >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泌阳县支行诉李玉璞借款合(2)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认定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的证据及理由为:①原告提供的赵太宽的证明一份,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赵太宽没有出庭,并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且被告对该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故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能认定。②原告提供的李玉璞贷款的13笔清单。该清单仅是原告单方对贷款的时间、数额等进行的列举,没有李玉璞的签字意见,不能据此作为李玉璞贷款成立的证据。③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和见证书。该二份证据的内容是李玉璞将其八间房产已于去年折抵给债权人王道三,同李玉璞和农行之间的13笔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根据以上采纳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为:1989年9月10日,李玉璞以泌阳粉丝加工厂的名义在原告处贷款63000元,到期日为1992年9月10日,李玉璞在该笔贷款借据的借款位置上加盖本人的私章。1997年3月30日李玉璞封息,尚欠本金63000元,1994年6月26日,李玉璞以王兴民的名义在原告处贷款5000元,到期日为1995年6月26日,李玉璞在贷款借据的保证人位置加盖私章 ,1999年11月16日李玉璞封息,尚欠本金5000元,1995年4月28日,李玉璞以黄牛繁殖厂的名义在原告处贷款1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4月28日,李玉璞在贷款借据上加盖私章,1996年3月30日,李玉璞封息,尚欠本金10万元,1995年12月11日,李玉璞在原告处贷款2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2月11日,李玉璞在借款借据上加盖私章,李玉璞将该款利息结至1997年7月5日,尚欠本金2万元,1996年2月5日李玉璞以赵太宽的名义在原告处贷款7000元。到期日为1996年11月5日。李玉璞在借据的担保人位置签名,利息结至2000年12月30日,尚欠本金7000元,1996年2月16日,李玉璞以赵太宽的名义在原告处贷款1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2月30日,李玉璞在贷款借据上盖章,利息结至2000年12月30日,尚欠本金1万元,1996年5月5日,李玉璞在原告处贷款23750元,到期日为1996年12月5日,李玉璞在借据上盖章,利息结至1996年12月15日,尚欠本金23750元,1996年5月13日,李玉璞在原告处贷款6510元,到期日为1996年12月13日,李玉璞在贷款借据上加盖私章,利息结至1996年12月15日,尚欠本金6510元,1996年5月14日,李玉璞在原告处贷款2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2月14日,并在贷款借据上加盖私章,利息结至1996年12月15日,尚欠本金2万元,1997年1月15日李玉璞在原告处贷款2万元,到期日为1997年12月31日,并在贷款借据上加盖私章,尚欠本金2万元。1997年4月25日,李玉璞在原告处贷款1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4月25日,李玉璞在贷款借据上签名尚欠本金1万元。1997年12月30日,李玉璞以其妻王修英的名义在原告处贷款2.5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12月30日,尚欠本金2.5万元。1999年10月29日李玉璞在原告处贷款2000元,到期日为2000年1月29日,李玉璞在贷款借据上加盖私章。2003年6月20日,原告将李玉璞的上述13笔贷款制作欠款清单,向被告李玉璞发出5份“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李玉璞在5份通知书的“债务人”位置均亲笔签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