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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偿还债务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一、案情

  1997年12月,某仪器厂(集体企业)与某器械厂协议约定,由器械厂为仪器厂生产变压器。截至1998年12月,仪器厂共欠器械厂货款200万元。1998年12月,镇政府对仪器厂进行改制分割,将仪器厂主要生产线(电表生产线,资产值3000万元)出让给原仪器厂厂长李抗美个人所有,并由李抗美负责偿还仪器厂原欠银行贷款2500万元及某科委基金500万元。仪器厂留下线圈生产线(资产值500万元),仍属集体企业,由李抗美担任厂长,负责组织生产和资产保管,负责原企业债务的清理和偿还工作。因仪器厂对所欠器械厂200万元一直未还,器械厂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认为仪器厂、镇政府、李抗美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三被告对所欠器械厂的货款承担责任。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仪器厂现存固定资产(线圈生产线)在改制前经评估折价500万元,该生产线因技术落后且无法进行设备更新已于1997年下马。现仪器厂无生产能力,不能实现任何产值与利润。

  2.1998年12月底,由李阳(李抗美之子)、蒋如等6股东共同出资100万元组建的仪器公司经工商核准成立,其中李阳出资80万元。该公司使用出让给李抗美个人的电表生产线并于1999年一、二季度实现产值1200万元。李抗美既不是仪器公司的股东,也无任何材料证明是电表生产线的出租人。

  三、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转制行为是否侵害了债权人器械厂的合法权益,李抗美与镇政府应否承担责任。合议庭经讨论形成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仪器厂承担责任,李抗美与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本案属企业的部分资产出售,现仪器厂虽已停产,但仍具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留存有500万元的资产,足以清偿200万元的债务,不影响器械厂债权的实现。

  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应由仪器厂承担责任,再由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李抗美个人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虽从个案看,仪器厂现存有资产500万元,并没有影响器械厂债权的实现,但如果现在仪器厂的未了债务是2000万元,镇政府应否承担责任?镇政府在转制过程中显然存在以出售企业有效资产来逃避债务的过错,如不判令其承担责任,则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力。李抗美受让电表生产线的行为符合“债随资走”的原则,也符合民法上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如再让其承担责任,则显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认为,仪器厂、镇政府、李抗美均应承担责任。理由是:镇政府出让仪器厂有效资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仪器厂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镇政府应在处理仪器厂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李抗美受让仪器厂部分资产时虽与镇政府约定承担了仪器厂相应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李抗美仍应在其买受资产范围内对仪器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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