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两次交通事故重叠,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应依原因力大小比例确定各被告的按份责任。而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理赔承担的既是一种法定责任,又是一种合同责任。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陈存义
被告郑协毅
被告陈旭波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蔡艺勇
被告蔡生文
被告郑世艺
被告郑文肖
被告陈志强
2006年1月7日18时许,陈存义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自漳浦县绥安镇沿国道324线往长桥镇方向行驶至367KM+200M处,左转迂交会方向蔡艺勇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案外人陈小聪及林志鑫(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陈存义所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两车发生碰撞,致陈存义、蔡艺勇、陈小聪、林志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数分钟后,郑协毅驾驶闽D/B9279号轿车路过时左前轮碰撞推刮已倒地的伤者陈存义。事故发生后经漳浦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存义在第一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蔡艺勇负次要责任,郑协毅负第二事故全部责任。第二事故进一步加重了陈存义的伤情。
陈存义经漳浦县医院断:1、右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3、脑挫裂伤脑肿胀;4、左枕部头皮裂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住院治疗55日,花去医疗费27488.42元。经鉴定,陈存义颅脑外伤后致智力缺损被评定为陆级伤残,颅骨缺损被评定为拾级伤残,右上肢皮肤痛觉缺失被评定为拾级伤残。蔡艺勇经漳浦县医院诊断为:1、脑震荡;2、鼻骨骨折;3、右眶骨骨折;4、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经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4706.77元、检验鉴定费等148元、摩托车修理费350元。依照有关标准经核定,陈存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评定费等各项损失为人民币97780.17元,蔡艺勇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为人民币5910.57元。闽D/B9279号轿车属被告陈旭波所有由郑协毅借用,该车肇事前已向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投保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50万元,且该保险合同正处于有效期限内。蔡艺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陈志强所有,由郑世艺借用后让给蔡艺勇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陈存义于2006年6月29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58344.06元,精神损失30000元,合计人民币288344.06元;2、判令被告郑协毅、蔡艺勇、蔡生文连带赔偿原告未获保险赔偿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之损失。3、判令被告陈旭波在郑协毅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郑文肖、郑世艺、陈志强在蔡艺勇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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