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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结首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合同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补充规定(适用于上海地区)》载明,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修改为“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解释》对合同及附件中的相关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的竞业律师事务所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法院认为,原虹乔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朱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朱某接受虹乔公司诉讼委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朱某在办理诉讼业务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给虹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具有律师事务所赔偿。竞业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其执业律师在受托办理诉讼业务时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竞业律师事务所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对此保险公司无异议,故竞业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还认为,竞业律师事务所在涉案虹乔公司一案中,曾陈述朱某系盗用律师事务所的合同,且该合同未经律师事务所的审查,属朱某私自接受业务,这是一种在诉讼中 对虹乔公司主张事实的抗辩,而不是该竞业律师事务所对事实的自认。抗辩的事实成立与否,应由法院的判决作认定。现生效的判决没有采纳之抗辩理由,即朱某私自接受业务的事实也不成立。平安保险公司却将已被一、二审生效判决否决掉的事实,作为本案庭审的抗辩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理赔义务,无论从事实上说还是从法理上说,法院对此观点均无法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在竞业律师事务所主张的赔偿额中,有4500元是朱某代收的应退还虹乔公司的诉讼费,不是竞业律师事务所的损失;执行费923元是竞业律师事务所没有自觉履行判决造成的,也不能认定是竞业律师事务所合理理赔的损失。在竞业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赔偿款17.5万元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应根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每次事故金额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约定,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17.5940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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