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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职业变动,应尽通知义务(2)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基本案情】

    今年44岁的李开明,是雷波县林业局西宁林场的职工,2000年后停薪留职自谋职业。2005年,李开明在亲友的资助下买了一辆运输型拖拉机,从事货物运输。2007年1月10日,李开明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公司)雷波县代办人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8万元,司机座位责任险1万元。期限为一年,李开明支付保险费4760.46元。

    2007年4月7日,李开明驾驶保险车辆(车牌号为川W-08192)从雷波县城出发,为美姑县柳洪电站一施工队运送材料。当晚10时许,返回途中经省道307线403KM-100M处与相向而来的三辆车会车时,车翻下300米高的悬崖下的金沙江中,李开明跳车受伤。事发后,李开明及时通过电话向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警;同时又向中心公司雷波县代办人报告事故称:本人驾驶的川W-08192车刹车失灵,车已翻下悬崖。次日,交警、中心公司经办人赶赴出事现场。随后组织人员在金沙江中打捞事故车辆。由于地处悬崖陡壁、金沙江水深,几经打捞均无结果。2007年5月17日,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作出“无法认定成因及责任”的结论。

    李开明收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后,及时向中心公司雷波县代办人报送了有关材料,同时填写了《机动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等待理赔。但中心公司迟迟未予书面答复。李开明不间断地与中心公司有关人员联系,希望能够尽快处理,哪怕是减少赔付,只要能够与其协商都行。然而,李开明除了等待,还是等待。经过近两年的追询,始终没有结果。

2008年2月,李开明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心公司依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赔偿其车辆损失59840元,人身医疗费266.80元,合计60106.8元。

【法院审判】

    保险公司赔付8成

    雷波县人民法院受案后在审理中,中心公司辩称:本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已于10日内口头答复了李开明,不予理赔。其理由是:《交通事故责任书》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的口述不合逻辑及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此外,第三人在案发时会车中也有过错,原告没有预先对车辆进行维护造成刹车失灵。 庭审中,双方对车辆折旧按月12%。,李开明从购车到出险计21个月,无异议。但对是否赔付,保险人仍然坚持不予理赔。主审法官试图调解,未能成功。

    2008年5月28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就李开明之诉作出判决:中心公司赔偿李开明车辆损失险47872元;医疗费赔偿金266.8元,合计481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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