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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2)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3月6日,基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对陆父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陆父为该案的第三人。于是,一对年近半百的“准亲家”对坐在了法庭之上。

  3月25日,太仓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法庭调查显得十分的简单和平静。对投保的情形、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保险的理赔情况,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都没有太多的分歧和争执。

  但围绕这7.5万元保险金究竟该向谁赔付却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代理人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是张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只有具备这三个条件,保险金才能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否则应由保险受益人享有。两人同时死亡,不能由国外的法律来推定,只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被告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不成立,被告已依法向第三人理赔了保险金,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向第三人理赔符合法律和事实。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辩称,被告将保险金赔给了第三人没有错,既符合我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该规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都是为了简化民事关系,以使同时死亡的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这一原则,应推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即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以便使同时死亡的人之间彼此不产生受益关系。按照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以他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为条件,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美国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令》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来给付。所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合理合法,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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