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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4)
www.110.com 2010-07-23 15:07

  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军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经济损失24.6万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水库管委会经济损失37495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供水公司经济损失75320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军武不服,仍以原辩解理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也以赔偿数额少为由,同时提出上诉。

  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军武上诉并未提出新的理由;上诉人水库管委会所提上诉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均不予采纳。据此,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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