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群诉侯秀芳、惠胜利、惠施利等析产继承纠纷(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市中牛市巷二号房产一院系惠法鉴、侯秀芳共同财产。惠法鉴生前有权处分属自己的财产。惠法鉴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惠群请求按其父惠法鉴的遗嘱继承房产,依法应予准许。侯秀芳、惠胜利、惠施利、惠武利、惠芬丽称惠法鉴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惠群有杀害被继承人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故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四十元由侯秀芳、惠胜利、惠施利、惠武利、惠芬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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