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福灵诉赵庆球、赵凤兰、梁丽珍继承人债务清(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另外,被上诉人邬福灵在二审答辩期间要求上诉人赵凤兰、梁丽珍支付借款利息84004元的请求属于其在二审期间新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在本案二审期间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另案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10元,由上诉人梁丽珍、赵凤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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