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11号
1997年9月22日,曹小妹去世,生前未立遗嘱。1998年11月26日,李四根也去世,生前也未立遗嘱。1997年12月8日,上海新桥实业公司分配给曹小妹撤队补偿费人民币7280元,1999年2月13日,该公司又分配给曹小妹撤队补偿费人民币7800元,同年4月1日,该公司再次分配给曹小妹撤队补偿费人民币27991.0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3071.01元,均由李金妹从上海新桥实业公司领取。1999年6月16日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李丽红诉至法院称,祖母曹小妹于1997年9月去世,其父亲李四根于1998年10月去世。曹小妹有撤队补偿款43071.01元。由李金妹保存,现要求依法继承遭李金妹拒绝。故要求李金妹给付其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审审理中,依法追加李宝妹为原告,李宝妹诉称:李四根生前未抚养过母亲曹小妹,自己因条件有限也没能负担母亲的生活,母亲一直由李金妹抚养至去世。因此如果自己可继承母亲的遗产,则愿将份额赠送给李金妹。对此,被告李金妹辩称,母亲曹小妹从1953年起直至去世共45年一直随己生活,由己承担了母亲所有的生活费用,而李四根在母亲生前却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且在母亲贫病交加之时拒不承担赡养义务,属于遗弃被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且李四根在生前也未提出过母亲遗产分配问题,应认定李四根已放弃了继承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李林财辩称,祖母曹小妹生前几十年与李金妹生活在一起,一直由李金妹照料及负担,要求依法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另查明:曹小妹从1953年起随李金妹生活,由李金妹照料,曹小妹从1954年起在原上海县虹桥乡星光大队李家浜生产队(现为闵行区虹桥镇新桥村李家浜组)务农,1979年1月退休,退休金每月人民币13元,以后退休金几次增加,至1995年9月起,曹小妹的退休金每月人民币315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现在被告李金妹处属被继承人曹小妹的遗产人民币43071.01元中,2000元归原告李林康所有;2000元归原告李丽华所有;2000元归原告李丽明所有;2000元归原告李丽红所有;2000元归被告李林财所有;余款33071.01元均归被告李金妹所有。上述款项李金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84元,由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李丽红、李林财各负担80.46元,李金妹负担1330.54元。判决后,李金妹不服,上诉至本院,仍坚持李四根对母亲曹小妹未尽赡养义务,且有遗弃被继承人行为,故李四根已丧失继承权,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李丽红则要求维持原判。李宝妹同意上诉人请求,李林财则表示对其可继承的遗产份额赠送给李金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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