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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妹诉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等继承纠纷上(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有上海新桥实业公司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虹桥派出所证明、证人证词、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曹小妹生前的撤队补偿款,在其死亡之后,应属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除自愿放弃继承外,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可以对遗产主张权利。由于曹小妹死亡时至李四根死亡前系争的撤队补偿费尚未完全分配,故李林康、李林财、李丽华、李丽明、李丽红作为李四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李小妹的遗产。对此,原审依据法定继承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的原则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李金妹认为,被上诉人之父生前未尽赡养义务,甚至遗弃被继承人,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李金妹认为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李丽红等不应享有继承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李林财自愿将其可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李金妹,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9)闵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
  二、李林财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归李金妹所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84元,由上诉人李金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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