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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萍、祖英诉祖跃东、王秀英、祖光继承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高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刘秀萍,女,43岁,汉族,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南辛庄村人。
  原告祖英,女,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刘秀萍,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帅云,本市兴华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薇,同上。
  被告祖跃东,男,73岁,汉族,本市北城办事处南辛庄村人。
  被告王秀英,女,74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祖光,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于江涛、祖水莲,高碑店市金杯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秀萍、祖英与被告祖跃东、王秀英、祖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原告刘秀萍带女儿与祖炳臣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祖炳臣与前妻有子祖光,结婚九年以来,夫妻二人与对方子女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母子关系。
  今年原告刘秀萍父亲去世,祖家去人奔丧,3月10日上午,祖跃东找的赵贺臣开农用三轮车载祖炳臣、祖光和祖炳臣的大嫂、二嫂、弟媳从立各庄回南辛庄途中,由于司机赵贺臣的过失,发生了翻车事故,致使赵贺臣、祖炳臣死亡,祖炳臣的大嫂、二嫂受伤。
  车祸发生后,赵贺臣的家属无理要求刘秀萍赔偿损失,祖跃东找来村干部调解,原告不同意将楼房赔偿出去,在祖跃东威胁下,原告只好签字同意。祖炳臣死后第二天,祖跃东派祖光等人到刘秀萍的楼房内,撬锁翻箱,抢走房产证,祖炳臣身份证,拉走电视,电风扇和钥匙料等财物,并把楼房锁换掉,不许原告居住。刘秀萍夫妇在南辛庄村还有一座四间正房、四间配房的院落,现由祖跃东夫妇及祖光住着,并且不许原告母女回家,现原告母女流离失所,没有生活来源。
  被告等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和合法继承权,原告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请求依法责令被告返还刘秀萍的个人财产并依法分割祖炳臣的遗产。
  被告辩称,2001年3月10日,原告父亲病逝,我儿子祖炳臣、孙子祖光和三个儿媳找本村赵贺臣的三轮农用车去原告娘家吊唁。在回家途中出了车祸,致使司机赵贺臣,我儿祖炳臣被摔死,我的大儿媳、二儿媳均受伤。事情发生了,立即将死者及伤者送往医院,当即由我孙子祖光租车到立各庄去接原告,原告到医院后并未下车,而是驱车去办理他不可告人之事,后又返回娘家。我们对其作法极为不满,到第二天,其弟到来,我们给其弟说:“必须让你姐回来处理此事,死者还在太平间放着,还有两个住院的,她不回来无法处理。如果她不回来,我们就将死尸抬到你家”,就在这种情况下,她才回来处理此事,经过双方协商和村干部调解,赔偿赵贺臣方原告所住市里楼房,双方写了协议,按了手印,赔偿问题本来她亲自参加的,反而说我威胁,纯属无理取闹。原告说我不让其回家,实际上是我们想着盼着她回家看我们,可她没去。关于孙子祖光撬锁搬东西一事,原告说我指使去的,我并没指使其事。关于财产问题,按继承法办事,但我们二位老人的今后的赡养怎么办,孙子祖光的抚养问题怎么办,望法官予以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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