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珍、韩艾米乃、韩达吾德诉韩五一、韩梅花(4)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维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1996)循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于一九九七年元月十五日作出的(1997)东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建民
代理审判员 余慧玲
代理审判员 王占琪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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