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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留给孙”,死后谁继承(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再审认为,讼争房依法应属张甲与王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甲与王甲均应享有该房屋237.56平方米的1/2,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张甲生前将全部房产视为个人财产,并以上述“说明”赠与孙子张丁,将该“说明”交给张丁之母李甲,李甲据此“说明”办理了拆迁房屋调换的相关手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此民事行为说明张甲已将房屋产付受赠人张丁,由于拆迁原因,产权变更的登记在办理之中。因此,赠与关系应视为依法成立。但张甲将全部房屋赠与张丁,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赠与合同部份有效,部份无效。张甲只能赠与属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关系成立后,张甲又要求撤销李甲所签协议,即是要求撤销赠与。请求撤销赠与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张甲又将房屋以“自书遗嘱”的方式,指定由张乙继承,并载明经公证处备注生效。该遗嘱到张甲死亡前并未经公证处备注留档,且经司法技术鉴定证明此“自书遗嘱”不是张甲亲笔书写,故该自书遗嘱无效,依法不能进行遗嘱继承。

    笔者对以上判决有不同认识,在此分析如下,讨教于同仁:

    一、李甲是否应当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追加。笔者认为,虽然李甲系张丁之母,仅从继承法律关系上看与本案无直接牵连,但是她在为张丁行使监护权时代为张甲写“说明”,又将迁回的住房和门市(本案争议标的物)预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侵占了标的物,与本案的处理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自愿将房屋产权留给孙子……”,此表述性质是遗赠还是赠与?这是本案的焦点。一审认为是赠与,二审认为是遗赠,再审认为是赠与。区别赠与和遗赠的关键是看赠送物品是否以赠送人死亡为时间条件,接受人在赠送人死亡前得到赠与物为赠与,反之在死亡后为遗赠。本案由于“留”字字意含糊,没有明确是否以死亡为时间条件,导致多次判决认定不一。且各判决在此认定上均论述不充分,特别是再审以李甲凭借说明办理了拆迁房屋调换手续和领取了补偿款为由认为赠与关系成立。缺乏说服力。

    笔者认为“留”字应当作为遗赠理解。理由在二方面:一是“留”对于特定的人有特殊的含义。针对老年人而言,符合处理身后事务的通常心理;二是该“说明”系李甲所写,“说明”语义含糊,撰写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李甲系张丁监护人,其责任应由张丁承担,可作出不利于张丁的判断,确认“留”是遗赠(《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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