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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间行长有变动 10年前合同仍有效(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中国法院网讯   12岁男童在江西抚州市人民公园免费开放的西湖边玩耍时,不慎坠湖溺水身亡,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人民公园赔偿19万元。11月30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抚州市人民公园赔偿3.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19日下午放学后,原告之子朱某在抚州市人民公园西湖西岸人工沙滩水域入水玩耍。18时38分左右,朱某被发现落水。公安 110、派出所接警后派人赶到现场,与朱某亲属及部分围观群众一道抢救、打捞,约5小时后朱某被打捞上来后,医院确认其已经死亡。事发时,人民公园无工作人员在现场实施救助、打捞。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公园虽为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游玩场所,亦应当配备相关的安全保障设施及救护人员,在游客发生意外伤害时保证其安全的管理职责。朱某在入水玩耍时未有工作人员制止,在发生意外后更未有其工作人员进行及时地救助。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被告抚州市人民公园疏于管理和防范,致使朱某从入水到其被打捞上来前后约5个小时,丧失了被得到及时救助的最佳时机,酿成该悲剧的发生,被告显然未尽到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职责,在管理上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朱某属未成年人,原告作为朱某的父母,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由于原告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以致其子在脱离监护的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原告负有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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