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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振厚、齐振英、孙继芹、邓胜基、邓遵姬、邓(4)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对于被继承人齐振忠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齐振忠死亡后,原告齐振厚、孙继芹、齐振英、当时尚在世的齐振秀及被告齐振远就遗产分割问题曾进行过协商,庭审中齐振英、孙继芹及被告均明确表示当时已给付孙继芹500元,孙继芹亦认可收到此款,同时原告齐振厚亦认可对给付齐振玲500元一事未发表意见,综上,本院认为,虽孙继芹对于齐振忠的遗产无法定继承权,但齐振远等继承人给付其500元应视为一种自愿赠予行为,且已实际履行,依法应予确认。对余款10500元及利息200元,被告齐振远自愿放弃该款已处分并归其所有的主张并请求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该处分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该部分遗产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由齐振忠的法定继承人即齐振秀、齐振厚、齐振英、齐振远平均继承,每人分得(10700/4)2675元,应由齐振秀继承的份额依法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即邓胜基、邓遵姬、邓富荣和邓淑华平均继承,每人分得(2675元/4)668.75元。因该款现在被告处,故被告负有相应给付的义务。
  关于被继承人遗产中的房产一处、院内大榆树一棵、桐树2棵、家具,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即齐振厚、齐振英、齐振秀、齐振远平均继承,每人分得相应价值的四分之一。应由齐振秀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继承人邓胜基、邓遵姬、邓富荣和邓淑华平均继承,每人分得齐振秀应继承份额的四分之一。因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财产的价值已在庭审中自愿达成一致,即房产2500元,树木150元,家具200元,故应采信其自愿达成的价值。因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与齐振远的住宅相连接并相通,树木尚在该院落中正常生长,齐振忠遗留的家具都在该房产及被告家中放置。依照方便生活、有利团结、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齐振忠遗有的房产一处、院落中的大榆树一棵,桐树2棵、衣橱一个、方桌一张、条桌一张、双人木床一张、椅子2把、煤气灶一个、煤气罐一个、人力三轮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为适宜,被告应按继承比例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经计算,齐振厚、齐振英、齐振远每人应分得7125元,邓胜基、邓遵姬、邓富荣和邓淑华每人应分得178元。
  关于遗产中的砂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砂轮价值不能达成一致,且均不同意价值评估,故应根据砂轮型号和数量由各继承人在不影响实物使用的前提下按比例分配,齐振厚、齐振英、齐振远每人应分得总量的四分之一,邓胜基、邓遵姬、邓富荣和邓淑华每人应分得总量的十六分之一。经计算,型号为A—400×40×203砂轮,齐振厚、齐振英、齐振远每人分得33个,邓胜基、邓遵姬、邓富荣和邓淑华每人分得8个;型号为A—150×20×32砂轮,齐振厚、齐振英、齐振远每人分得14个,邓胜基分得4个,邓遵姬分得3个,邓富荣分得4个,邓淑华分得3个;型号为A—300×30×32砂轮,齐振厚、齐振英、齐振远每人分得8个,邓胜基、邓遵姬、邓富荣和邓淑华每人分得2个。因该砂轮均在原告齐振厚处放置,故齐振厚负有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砂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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