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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等诉蒋维平析产、分割遗产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15、李界糖出具的向李颖借款5,000元的借条一张,证明被继承人李继华持有该借条,该借款是李继华以李颖的名义借给李界糖的,该债权属蒋维平与李继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原告李洁、李颖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查询被继承人李继华的银行存款及李继华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查询李继华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05110301202000194494帐户上余额为:44.77元。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卡号为8888886582146827)上的余额为43.20元。2004年8月19日至2004年10月1日,李继华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总额为:86,480.47元,统筹支付29,835.18元、帐户支付36.44元、大额理赔5,966.79元,现金支付50,642.06元,预交住院费60,000元,应退金额为9,357.94元。
  经本院调查查明,李继华于1998年7月1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房管局小龙坎房管所预交了两笔房屋增间购产权房费共计39,000元。1999年6月10日,向该所实际支付超间房费29,634元。经本院向钟代明核实,2002年元月15日,李继华以钟代明的名义出借给李界糖的人民币1,000元,实际就是李继华的债权。
  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被告蒋维平对原告李洁、李颖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原告李洁、李颖对被告蒋维平提供的继承人李继华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白马凼分理处帐号为3100207301000817436的活期存折及牡丹卡(卡号为8888886582146827)、李界糖出具的借条五张、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继承人李继华签订的住房租约、1999年6月10日被继承人李继华购买房屋增加面积产权时的交款收据一张、被继承人李继华在西南医院的预交医疗费单据六张、蒋维平在西南医院治疗的病历、化验单和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蒋维平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并对被告蒋维平提供的结婚证是否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提出质疑,要求进行核实。本院走访了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经该中心审查发现该结婚证未按按法律规定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而是用圆珠笔填写,使用的印章不是2000年的登记章,该局2000年办理的婚姻登记对数是1368对,没有2000号以上的字号,另该结婚证上的钢印不正确,没有编号且结婚证上的字号也不对,在字号前应有民政局的简称。故被告蒋维平提供的结婚证是伪造的。
  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依职权查询被继承人李继华的银行存款情况及李继华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情况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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