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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骏景”侵犯邻居采光权赔偿36万(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由此,丰台法院认为,老徐等人与珠江房地产公司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珠江公司开发的珠江骏景北区西侧高层住宅,虽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但确已对老徐等人住房采光造成影响,故珠江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对老徐等人其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由本院依据采光受影响程度酌情确定。据此,判决珠江房地产公司赔偿给老徐7.5万元的损失。其他4名住户也分别被判由珠江房地产公司赔偿7.5万元到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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