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河北某市的成某去年购买了一套住房。今年4月,成某发现相邻的某宾馆在改造大楼时紧贴其北首房间的窗户旁搭建了铁楼梯。经了解,该宾馆搭建的是消防楼梯,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经现场勘察、惟一可以设立消防楼梯的位置。为了安全起见,宾馆为成某家的房间安装了防盗窗。但成某认为,宾馆擅自搭建的楼梯和安装的防盗窗不仅影响房间的采光和安全,而且使家中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了他人眼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20万元。
「分歧意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消防楼梯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并且是惟一可以设立的位置,一般情况下无人使用,对原告影响不大,不构成侵犯,应予以驳回。另一种意见认为,楼梯紧靠窗户,对原告房间的采光、安全存在一定的影响,造成对原告家庭隐私的实际损害,应予支持。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不能损害或者应当兼顾相邻方的利益。本案中宾馆大楼与成某的住宅南北相邻,成某购买使用在先,宾馆大楼改造使用在后,因此,宾馆大楼进行改造时应与成某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并不得妨碍其通风和采光。成某所有的房屋在四楼,一般情况下不需安装防盗窗,由于宾馆紧贴原告窗户外墙建造了楼梯并擅自安装了防盗窗,一定程度上挡住了房屋的北向采光,而且使四楼住宅的安全系数等同于了底楼住宅,降低了成某住宅的安全性,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住宅是相对于周围环境独立的、根据业主的独立意思表示,可以免受他人窥视的场所。事实上,在未获准许的情形下,绝大多数业主均有拒绝他人以窥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隐私保密的意愿。由于成某的住宅位于四楼,他人无法在近距离探视,但楼梯架设后,他人可以方便地上楼梯进行近距离窥视,客观上使成某家人感觉到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公众的注视之下,生活的安宁不能得到保障,让成某家人感到难堪、痛苦、尊严丧失,已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这种对采光、隐私的实际损害和对居住安全的现实威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是长期持续存在的,而获取利益的是宾馆,因此,宾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宾馆所有的房屋系用于宾馆经营,依有关规定应设有相应的消防设施。现宾馆客观上难以在其他地方搭建消防楼梯,拆除楼梯,又会对不特定多数的宾馆客人的安全带来影响,宾馆也会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不能充分发挥房屋的财产效用。因此,拆除楼梯不符合利益衡量原理及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宾馆造成成某的损害又难以精确地用数字予以评价,只能根据相邻损害的实际情况,结合一般社会经验规则酌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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