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的王某在和朋友驾车出行时,从一名躺在路上的无名男子身上轧过,致使对方抢救无效身亡,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崂山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21日上午,崂山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法庭同时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因无名男子至今身份不明,崂山检察院提出公诉的同时,作为原告向肇事司机王某提出了30余万元的索赔请求。
>>>案情回放
夜里开车轧死无名男
2006年10月30日晚上,家住崂山区南窑社区的王某开车沿崂山区枣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建豪建材公司处时,车从躺在路上的一名无名男子身上轧过,致对方抢救无效死亡。经崂山交警认定,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警方多方寻找死者的亲属,还在报纸上发了公告,但死者的身份一直无法确认。2007年11月6日,崂山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是否逃逸成争论焦点
11月21日上午,崂山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在庭审中,王某陈述称,当时自己只是看到了前方有一个“东西”,并不能确认是人,车辆颠簸了一下,他下车查看时才知道车下有人。
公诉人提出,当时110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了王某是不是他开车轧了地上的人,王某并没有承认,因此王某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了逃逸。最后陈述时,王某表示自己承认交通肇事行为,但不承认是逃逸,同时他表示愿意进行民事赔偿。法官宣布休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检察官详解
为何由检察院当原告
在本次庭审中,记者注意到,崂山检察院有两名检察员出庭,但是他们两人的身份却不一样,一个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出现,代表国家机关支持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另一个则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现,要求追究肇事人王某对无名男子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部分,作为公诉人的张检察员一一举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民事部分,代表检察院出庭作为原告人的贺检察员向法院提出了3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检察院当原告为无名被害人向肇事者索赔,这在山东省属于第一例。11月2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崂山检察院民行科有关负责人。据介绍,案件移送起诉后,崂山检察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但该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其亲属又无法查明,致使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即原告缺位,而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应当以原告身份代为诉讼,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这种民事诉讼也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鉴于无名男子的亲属情况不明,其他诉讼请求无法主张,检察院暂对死亡赔偿金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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