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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亡兄长不报丧 有悖风俗亦侵权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中国法院网讯   因母亲死亡兄长未“报丧”,姐妹俩以侵犯她们祭奠权、悼念权、送终权为由,将兄长告上法庭。12月2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因未“报丧”而引发的追讨祭奠权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魏春德、魏德亮未将母亲去世的消息告知原告魏玉平、魏玉枝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祭奠权,二兄长应向二姐妹赔礼道歉。

    河南省禹州市的魏春德、魏德亮与魏玉平、魏玉枝系一母同胞四兄妹。2006年9月15日,随魏春德、魏德亮生活的母亲去世。魏春德、魏德亮兄弟二人商议后,将母亲火葬。魏玉平、魏玉枝得知母亲已下世的消息后,认为哥哥魏春德、魏德亮不报丧的行为违背公德良俗,侵犯了她们祭奠、悼念、为母亲送终的权利,遂将兄长告上法庭,要求兄长在许昌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诉讼中,魏春德、魏德亮辩称,办理母亲丧事时没有通知两位妹妹,是因为她们平时不看望、赡养母亲,母亲有遗言不让告知二原告。同时,又担心两个妹妹会因火葬等事宜纠缠,这才未向两个妹妹报丧。不“报丧”的行为可能有违风俗礼仪,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会构成侵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亲去世,其子女为其举行葬礼,悼念、祭奠死者,既是我国传统行孝的一种形式,也是向公众传递信息,引起公众对死者和其子女们进行社会评价的一种形式,是应当提倡的善良风俗,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社会公德的范畴。

     原、被告的母亲在被告魏春德家去世后,二被告共同商议决定不告知二原告,致使二原告未能参加葬礼哀悼死者,妨碍了二原告行使祭奠其母亲的权利,有悖于善良风俗,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造成二原告精神和声誉上的损害,二被告应当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根据原、被告和死者生前的社会影响,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其他实际情况,二被告向二原告书面或当面口头赔礼道歉,可以弥补其精神和声誉上的损失。被告魏春德已经多次当庭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可以不再另行赔礼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判决被告魏德亮向原告魏玉平、魏玉枝书面或当面口头赔礼道歉,并驳回了原告要求二被告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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