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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毙 施工方无警示标志应担责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中国法院网讯   因建筑公司施工未挂安全警示标志,一名儿童不幸溺水身亡。今天上午,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传一审判令建筑施工单位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41792.92元。

     云南省陆良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承建会泽县景观河工程期间,未在景观河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维护安全、防范危险。2006年8月13日中午12时许,男孩华华到景观河游玩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主动支付了5000元的丧葬费,对其他费用未能达成协议。华华的父母道某、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没有在景观河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对华华到景观河游玩溺水死亡的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道某、秦某作为华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均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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