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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轿车相撞 法院依据优者危险原则定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辆汽车在超越一辆摩托车时,摩托车驾驶员突然跌倒受伤,但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却未提取到碰撞痕迹,那么本案的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和相关事故责任该如何确定呢?6月2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运用优者负担原则,推定了该起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分担,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0000元,被告王某(肇事者)赔偿原告张某 5238.13元。

  奇怪的交通事故

  2005年9月16日,海安县城最高建筑(28层)海阳国际大酒店大门东侧转盘处发生一起奇怪的交通事故。

  当日10时10分,原告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二轮摩托车,途经酒店东侧转盘处由北向南行驶。此时,被告王某驾驶苏F- 20708号轿车,亦经该地段由北向南与原告张某同向行驶。王某驾驶的轿车在超越张某所驾摩托车时,张某跌倒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轿车离开现场。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目击证人,实施现场勘查。但在现场勘查中,却未提取到碰撞痕迹,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2005年9月2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无法查清,责任难以认定。

  摩托车手损失重

  事故的发生给摩托车驾驶员张某造成了巨额的损失。当日,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撕裂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张某经医院行右胫骨平台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29天。2005年10月14日,张某出院时的医嘱为:“……石膏外固定1月,一月后复诊,休息1月,护理1人……”

  2006年2月20日,海安县人民医院对张某作出病情鉴定,结论为:右膝创伤性关节功能受限;二次手术费用四千元左右,二次手术需休息1月,护理1人半个月。2006年4月4日,张某经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处理中发现,2005年6月29日,某保险公司为王某驾驶的涉案轿车设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保额为人民币50000元。

  根据张某的计算,其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有:医疗费22166.18元,误工费17224.9元,护理费16363.68元,营养费3000 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为2463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92389.9元(不含法医鉴定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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