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优者负担原则”在事实推定上的适用。优者负担原则也称优者赔偿原则或优者承担原则,它是处理交通事故中产生的一个新原则。该原则主要精神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车辆冲撞在人体上的危险性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等因素,来区分事故危险的责任。判断优者的原则有:车辆优于行为,健全的成年人优于幼、老及残疾人。车辆则以减速、控制力等性能较好、或以速度、质量、硬度、大小等对他人危险性较多都为优。由优者承担危险责任,即赔偿的责任。“优者承担原则”的运用,使交通事故的双方,在承担责任的比例方面,明显与以往依据“过失相抵同等责任”不同,即确定承担赔偿金额的比例不同。
这一原则早就为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所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予以初步肯定。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原则的实施,对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本案处理中的特别之处是,优者负担原则本是责任认定上的一个原则,而法官则将其延伸到本案事实推定领域。事实上,优势车辆减速、控制能力等都优于弱势车辆,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在认定事故事实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弱势车辆的角度作适度推定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此,优势车辆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即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张某系被告王某所驾车辆碰撞其车或其身体后跌倒受伤,但从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并结合优者负担原则,至少能够认定被告王某驾车超越时与原告张某距离过近,给原告张某造成了危险,导致张某突然采取制动措施跌倒受伤,故应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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