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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成死亡诱因 村官被判担责(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具体到本案中的村干部,当然是职务侵权,责任自负是不合适的,但让村委会承担责任可能也有委屈,我让你合法执行公务,谁让你推打公民了?如果你杀了人我还应承担责任?对这个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推出村委应承担责任的结论,但不明显。如果联系到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就可以肯定得出村委会转承责任的结论。

  当然,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从法律上要高于雇主管理下的雇员,但个人认为从法理上讲还是相通的。

  因此本案似乎判村委会和村干部承担连带责任更为合适,因为他是职务行为。当然,如果原告行使自由处分权,是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的。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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