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乘客座一运输公司的出租车与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三名乘客和司法机均受重伤的严重的后果。经交警部门勘查,农用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运输公司司机负次要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向各方当事人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请求交警部门调解,因农用车司机家是农村,没有充足的赔偿能力,而出租车所在公司只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数额有限。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按常规此事故受害人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未提起民事诉讼之前,三名乘客了解到。出租车所属的运输公司,经济实力尚可,于是三名乘客人出个出人意料的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依据是《消法》中关于经营者负有保障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等规定。
笔者认为,此类交通事故索赔适用《消法》既直接有效又合法可靠,有现实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一、交通事故索赔适用《消法》在现实上的可行性。服务运输也是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里所说的服务运输业,是指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合同,由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简言之,便是经营者借助运输工具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由于使用运输工具,服务运输业便形成了区别于其他服务业的特殊之处,运输服务中所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害,比较常见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中尤以旅客运输危害最大,因为旅客运输若发生交通事故则直接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实践中,虽然此类事故原因容易比较查明,受害方和责任方也一目了然,但往往明晰的案情却要经过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官司战,一方紧迫不舍,一方百般拖延。即使这样,有相当一部分受害方历经数年也得不实际原赔偿,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交通事故索赔案已形成了固定的模式,即通常由伤者司机的刑事责任后,由肇事或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依法追究了肇事一方负责给予受害者民事赔偿,但现实常常与受害者的要求甚远,很多肇事方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且本身又受到损失,所以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是受害人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毕竟与他们利益攸关,如果不能得到相应赔偿,可能就要面临生活的困境,并且也不符合我国法律人道主义精神。因此,怎样才能为受害方开辟一条有利的索赔途径,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打破固有模式,转而寻求《消法》的保护无疑是一个新的思路,这样的突破,实际上明确了受害者选择了赔偿方式的自由,在双方车辆司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害者权衡利弊,选择最能实质其要求赔偿数额的一方,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是违约责任之诉,这边充分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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