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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入施工现场受伤应由谁担责(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第二种意见,原告在被告方的施工现场受伤,被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由被告城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721.18元的80%,10176.94元。理由是结合原告受伤时情况及受伤后正倒在升降机下方,可以认定原告的伤系被告工地升降机所致。被告城建公司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患工作疏于管理,升降机周围未设置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导致施工员操作升降机不慎而将原告致伤,城建公司因此应对原告的损害负主要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对原告的损伤,应由被告城建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70%的责任,被告白露公司及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原告的损伤与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关联,但原告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施工地段,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导致受伤,主要过错在原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1、原告朱某身体虽多处骨折,但据其受伤的部位及程度,不能推定朱某为升降机压伤,且朱某在升降机离地一人高时就已跌倒,说明升降机未碰到朱某。

    2、施工现场的升降机周围未设置安全设施或警示标志,朱某在施工的升降机下行走,因慌乱跌伤,朱某的损伤与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关联,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单位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白露公司是艺术广场商住楼的开发商,与城建公司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施工安全是由城建公司负责的,被告王某只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因此,应由城建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白露公司与王某不承担责任。

    3、朱某不听劝阻,随意进入施工地段,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导致受伤而非升降机所致,主要过错在朱某,其应自负更多的责任。

    综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朱某的损伤,应城建公司承担30%的民事责任,朱某自负70%的责任,由城建公司赔偿朱某3816.35元,白露公司和王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廖珺 袁水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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