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杜某、罗某用骡子给王某托运水泥,当行至一农户屋前,杜某的骡子停住不前,罗某的骡子被堵在后面,这时杜某叫罗某为其把骡子前拉一下,杜某在路边取一根竹条准备抽打自己的骡子,在杜某取竹条转身时竹条碰到了罗某骡子的*股上,罗某的骡子踢伤杜某。经县医院诊治:杜某花去医药费8200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用骡子托运水泥时,由于原告的骡子停止行走,故原告委托被告牵拉骡子,而原告在取竹条抽打自己骡子时,碰到了被告骡子的身体,故被告的骡子踢伤原告,原告自己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告受伤花费的医疗费共计8200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饲养的骡子,其饲养人应对自己所饲养牲畜的性格、是否伤人等告知同行人,由于被告受原告的委托而放弃了对自己的骡子的临时管理,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原告杜某受伤费用82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罗某认为自己主观没有过错,不应对杜某受伤承担民事责任,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杜某受伤,罗某该不该担责?
在研究本案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罗某应该对杜某的伤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其一,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其二,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杜某的伤害是由于手中的竹条碰到罗某的骡子所致,既然判决认定受害人主观存在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罗某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侵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本案中,杜某在抽打自己骡子时,碰到了罗某骡子的身体,故罗某的骡子踢伤杜某,杜某主观有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罗某放弃了对骡子的管理,故罗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该法规定的免责条款是规定了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其一,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其二,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的免责事由必须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本案中,受害人并非是故意行为,而是一种过失行为。因而,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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