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树润,女,193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梁大水,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行医。
第三人:梁汝芬,女,1962年3日21日出生,汉族,天津铁路配件厂下岗工人。
第三人:梁汝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王树润诉称,原告之夫梁春涛于1984年去世,遗有中药秘方一套及物品,被告梁大水用此中药秘方行医、获利巨大。但其不尽赡养义务,故请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对被告持有的中药秘方拥有共同所有权、并分割与被告共同经营期间所获利润100万元。
被告梁大水和第三人人梁汝芬、梁汝强系原告王树润的长子、长女和次子。被告于1978 年学习中医,至1989年6月取得光明中医函授大学毕业证书。1988年取得个体行医执照行医。1988年至1993年被告和原告及第三人在家中制作治疗骨科疾病的活血止痛胶囊和骨痛帖,由被告行医销售。被告在报刊中宣传称该药剂系祖传秘方。1993年后,被告又以联合办医方式在本市韶山医院、中环医院和小关医院等处售药。原告王树润负责部分膏药的熬制和药品包装;第三人人梁汝芬、梁汝强负责部分业务联系及款项结算。1993年至2000年6月间,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王树润5000元用于生活费和购置原料。共同经营期间,钱财收、支及帐目均由被告掌管,双方没有分割收益。
对上述事实本案当事人无争议。
另查明:原告及第三人陈述,梁氏祖父为中医。王树润之夫梁春涛于1984 年去世,留有中医药方一套(系祖传秘方),主要为治疗骨科的验方。1988年被告个体行医,后与中环、小关等医院联合办医,主治各类骨科疾病,是经家庭成员同意,按祖传秘方共同劳动制成的药品,并获利巨大,被告除给原告部分原材料费外,先后用共同劳动收益购置个人办公用房及高档生活用品,没有对共同收益进行分配。但由于钱财帐目由被告掌管,原告及第三人举证困难,仅能估算应分给原告及第三人收益100万元。
原告和第三人上述陈述和主张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被告抗辩,否认有“祖传秘方”存在,现销售的膏药及胶囊制剂是其个人研制,有关宣传资料所称系祖传秘方,是其本人的“商业炒作”,不是客观事实。共同生产出售药物的收益,已经用于做广告、筹备建药厂等开支,没有多少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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